旧版链接     English      

动态消息

首页 > 动态消息 > 正文 动态消息
韩永辉:中国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其对策
发 布 者:    添 加 时 间:2023-09-17    人 气:

导读:

我院副院长韩永辉教授与我校经济贸易学院研究助教赖嘉豪合著的论文《中国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其对策》发表于《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引起学界关注。本文客观评估了中国数字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指出了中国在数字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优势与不足,给出了中国在数字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战略路径。


赖嘉豪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数字贸易,知识产权 , 数字产权规则 , 数字产业


摘要:

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持续升温以及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数字贸易带动全球创新链、产业链和价值链加速整合优化,正在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也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突破点。


当前中国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环境持续优化、监管机制逐步完善、流通基础良好且市场需求规模逐步扩大。但是也存在数字规则与国际标准衔接不紧密、数字产权司法保障机制不完善、数字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存在短板、数字知识密集型产业遭遇国外封锁等问题。最后从数字规则、产权监管、营商环境和知识产业等维度出发,提出中国亟需健全数字产权标准体系,完善数字产权保护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数字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水平,推动数字知识密集型产业提质增效等对策。


近年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带动了数字技术强势增长,促进了产业深度融合,引领了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值此重要关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牵住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这个‘牛鼻子’,提高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尽快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把发展数字经济自主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将加强服务领域规则建设,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这宣示了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与世界共谋发展的决心,体现了中国高标准对接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决心和行动。其中,数字贸易的标的主要涵盖知识密集型产品,具有高知识、高技术、高互动、高创新的特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自然成为数字贸易治理中的核心议题,贸易国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效促进本土企业研发与创新,从而提升本土企业的出口竞争优势。


在此背景下,客观评估中国在数字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以及自身发展情况,大胆利用国内外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的有用经验,充分认识其问题与不足,科学设计发展战略路径,对于进一步提升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发展数字贸易,彰显中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决心信心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01 中国数字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发展现状


(一)数字产权规则环境持续优化,为数字贸易发展建立良好基础


中国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创新优化版权、商业秘密等领域保护机制,形成了良好的数字贸易发展环境。首先,不断推进数字内容版权保护。近年来,中国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国家版权局联合工信部、商务部等15个部门建立了“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对各级政府机关购买、安装、使用正版软件及建立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考评,推动软件正版化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全国软件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以北京和广东为例,2021年在年终检查考核的计算机中,北京操作系统软件正版率达到99.78%,办公软件正版率达到99.64%,杀毒软件正版率为99.99%,工业设计软件正版率为100%。2020年广东省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登记量约24万件,占全国登记总量13.8%;软件业务收入约1.37万亿元,同比增长14.9%。此外,中国近年来不断强化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化保护水平。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约占世界总量的四分之一,申请量达6.95万件。其次,商业秘密保护效能提升。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为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效能,将侵犯商业秘密立案追诉的违法所得数额放宽到三十万元以上等情形,较好地保护了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纳入互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对开源软件的诉讼主体资格、开源协议许可的撤销、限制商业使用条款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为代码、算法等新型商业秘密提供较为完善的司法保护,有利于数字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数字知识产权监管机制逐步完善,政府公共服务效能持续提升


中国纵深优化数字知识产权监督和管理体制机制,全盘疏通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痛点堵点,为开展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首先,机构改革助力政府效能提升。2018年,中央作出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要决定,整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商标管理职责等多个职责,有利于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体制,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分头管理和重复执法的问题。2019年,中央继续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分职责,裁撤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原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国知局的商标局,将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纳入到专利局,有助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实、落细,最终确立中国特色的商标体制和商标注册管理体制,促进了商标注册申请的持续稳定增长。


2018~2021年中国国内外商标注册申请统计


其次,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不断优化。2019年11月,《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发布,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加强社会监督共治、优化协作衔接机制和健全涉外沟通机制,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2021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就进一步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提出强化信息服务、加强专业建设、加强指导服务、健全工作体系等建议,助力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工作提质增效。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大力推动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托商标、专业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


再次,知识产业联盟和协会自治基础较好。中国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和行业自律基础,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电子商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联盟等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填补了境外服务、法律援助和争端调解等领域空隙,为数字贸易的企业主体提供一系列公益性服务。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地方建设了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面向创新主体、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保护。截至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27个省(区、市)布局建设保护中心和维权中心共计97家,全年办理维权相关案件7.1万件,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效能持续提升。各中心初步形成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逐步成为当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招商引资、汇聚人才、创新发展的有力支撑。以广州为例,2019年10月广州市海珠区琶洲会展与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琶洲中洲中心揭牌成立,致力于调解会展与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纠纷,推动数字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和行业自律,打造各大产业和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平台。2020年,黄埔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粤港澳知识产权调解联盟相继在中新广州知识城成立,立足国务院批准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点,充分发挥捕、诉、监、防、助、研“六位一体功能”,全方位、全流程、专业化参与数字知识产权保护。


(三)   数字知识产权流通基础扎实,市场化运营水平显著提高


中国积极搭建数字产业发展平台,不断完善数字贸易平台体系,推动数字贸易中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水平不断提升。首先,数字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体系逐步完善。中国现已建成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的运营平台为核心、数个地方国知局批复的运营平台和运营中心为节点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体系,且各平台大多开设了数字知识产权相关运营服务。如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提供数字知识产权挂牌交易服务并建立了知识产权大数据系统,有效促进数字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发展。又如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运营一年来,挂牌的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权属转让及许可类产品的数量超过18万项,总金额超过37亿元,已完成意向交易金额逾千万元。中国开展的知识产权展也为数字知识产权交易发展提供了新助力,以广东知识产权展览会为例,历届知识产权博览会规模不断扩大,2023年第五届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暨国际地理标志产品交易博览会促成知识产权合作意向金额631.27亿元,实现知识产权交易金额43.7亿元,其中专利交易金额14.47亿元,商标交易金额2.66亿元,版权交易金额2.08亿元,地理标志产品交易金额24.48亿元。其连年提升的专业化程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拓宽了数字知识产权交易渠道、促进了数字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


历年知识产权博览会促成投资意向及达成交易金额


其次,数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设成果丰硕。中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设取得显著成效,2021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金额达3098亿元,融资项目达1.7万项,惠及企业1.5万家,同比增长均为42%左右。其中,在数字经济规模持续增长的促进下,数字知识产权已成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主要力量。同时,数字知识产权融资质押渠道也不断拓宽。近年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广东等省市积极开展了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活动,并联合银保监部门、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产品,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方案和意见。数据显示,活动覆盖产业园区达53个,签约金额达7.1亿元,超过1600家银行和企业参与,有效拓宽了数字知识产权融资渠道、推动了数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为全国范围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奠定了基础。


再次,数字知识产权服务队伍不断充实。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达8.4万家,同比增长15.1%,就业人数约92.8万人,同比增长7.3%,且许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紧跟数字贸易快速发展机遇,加速服务机构数字化转型,调查显示,27.4%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推进自身数字化转型,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并组建较为全面的数字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大力提升数字知识产权代理、申报、交易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能力。同时,中国数字知识产权人才培育能力较为优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占75.4%,国内目前已有约一百所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其中,高校内设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和知识产权学院数量分别为26个和45所,为中国数字知识产权服务队伍不断提供新鲜血液。


(四)   知识密集型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数字产权市场需求规模庞大


中国着力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有效带动了数字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产业数字知识产权储备、创造、转化能力优秀。首先,中国数字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快速发展。截至2021年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及区块链等数字经济主要领域中,中国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达到97.7万件,约为五年前的2.8倍。其中,从获得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角度看,2021年中国共有5.7万件人工智能发明专利,年均增长38.5%。其次,中国数字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研发创造能力出色。近年间,中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技术研发和发展投入不断增加,且国内数字经济龙头企业队伍规模庞大、研发创新能力出色。截至2020年9月,腾讯人工智能中国专利申请超过5600件,人工智能领域内数量排名第一,华为海思已研发出“昇腾”“麒麟”等系列“AI+”芯片技术专利并持续推进升级,中兴、云从科技、艾科赛龙、金蝶等企业也在不同技术领域内有重要地位,众多数字经济龙头企业规模效应的不断凸显,为中国数字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转化提供了强劲的发展动能。再次,中国数字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空间广阔。中国消费电子市场规模庞大,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消费电子市场规模为16120亿元,2021年增至18113亿元。以芯片制造产业为例,随着我国提出“中国芯片自给率要在2025年达到70%”目标及华为海思、vivo、OPPO等龙头企业纷纷提出芯片自研计划,中国对自主可控的芯片数字知识产权需求不断增强。


(五)   数字服务业规模持续壮大,赋能贸易高质量发展


首先,数字服务贸易产业基础良好。近年来,中国不断推进数字服务产业发展,加快建设一批数字产业领域的重大创新平台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以数字贸易引领贸易创新发展。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7.21万亿元,同比增长4.5%;2020年数字产业规模达39.2万亿元,同比增长9.5%。在数字经济发展中,2021年7月,中国互联网大会在京开幕,大会数据显示,中国5G手机终端连接数约占全球总量的80%,超3.65亿户。截至2021年底,中国5G基站数量占全球60%以上,已建设约142.5万个。


其次,数字经济企业实力雄厚。得益于中国人口红利,在发展初期国内数字经济企业发展迅速,并在发展过程中努力推进技术研发和新业态发展,在电子支付、网上商店等领域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例如腾讯和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公司,在移动支付领域安全性能、用户规模、运行效率等多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再如广电运通自2003年进军海外市场起,已发展为全球第三大金融设备供应商,各类金融智能终端累计布放量超过33万台,为全球11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高效安全的金融自助服务。


再次,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水平持续提升。从知识产权服务业态来看,中国正逐渐由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低端服务业态向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战略咨询、商用化等高端服务业态发展。在代理服务方面,截至2021年,中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达3934家、分支机构2237家,执业专利代理师60369人。在法律服务方面,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中心、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已分别建设50个和28个。此外,一批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或服务站的支点作用也日益凸显。在信息服务方面,中国已建立涵盖我国、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WIPO、EPO等重要组织的专利信息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在运营服务方面,中国积极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系列试点,搭建珠海横琴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特色试点平台、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试点平台等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02 中国在数字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问题


(一)数字规则与国际标准衔接不紧密,避风港规则存在滥用现象


在国际规制层面,中国数字规则与发达国家的流动规则产生一定冲突,且数字规则保护尚存在缺口。


1. 源代码相关规则仍搁置未定。2021年9月商务部发布消息称,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CPTPP),其中CPTTP关于源代码的规则核心内容是“不得强制要求国家公开和转让源代码”[4]。与之相应,国内法律仍对源代码规则持保守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3条要求,向外国企业进口网络关键设备时,其源代码需要经过具备资格认证机构的审查,源代码审查要求仍然较高。由此可见,中国源代码规则创新仍有较大可探索空间。


2. 服务提供商滥用避风港规则。近年来,不少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ISPs避风港规则侵害公民数字知识产权和隐私权。如2021年9月广东科技学院200余篇2020届毕业论文电子文档遭到非法泄露,并在百度文库非法销售,涉及作者姓名、班级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均未做模糊处理。虽然百度文库是非法销售内容的获利方,但由于ISPs义务较难界定,百度文库利用避风港规则豁免法律责任,并将内容审查责任转嫁于相关政府部门。


3. 数字内容版权保护较难落实。数字内容产业在中国占据重要地位,但同时也催生新的问题,其中包括数字内容产业新型侵权演进速度快、法律定性争议多、个体维权能力弱等。广州互联网法庭数据显示,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数字产品分别位居被诉侵权客体排名的前列,其中,短视频版权侵权数量大幅度上升,达31.2%。侵权方式由1.0时代的服务器储存模式,到4.0时代转变为侵权短视频精准推荐、长拆短、画中画、二次创作、微加工转发、反爬虫技术对抗侵权监测等。同时,《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蓝皮书》也显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数量持续增加,达4397件,同比增长124.11%。原有的版权保护体系很难适应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实际需要,侵权者盗版的形式多样且成本很低,而版权所有人的维权行动则耗时耗力,叠加司法的资源有限,原创内容版权权属不清、授权模式不明等问题频繁出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本很高,客观上也阻碍了权利保障行为的实施。


针对避风港规则滥用的问题,多国提出不同法律制度安排以应对威胁,如欧盟通过《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引入了过滤机制,将传统的通知–移除规则转换成了通知–筛除规则(Notice and Staydown),使发现侵权内容的责任由权利人转变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且将事后规制转变成事前规制。


(二)   数字产权司法保障机制有待完善,内容审查机制不畅且效率较低


数字产权在侵权认定、举证等司法保障机制与国际成熟的规则体系仍存在一定差距,并且数字内容审查透明度不足,国内和国外的数字内容审查上也有标准不统一的状况。一方面,数字资源产权的司法保障机制不健全。数字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较为滞后,相比于比较成熟的“美式模板”仍有较大差距。在侵权认定方面,中国刑法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在数字经济领域,在非营利情况下也可能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因此,过于死板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可能不利于版权保护法的适用。在侵权举证方面,被侵权方需要在收集证明材料方面花费大量财力物力,维权成本难以被赔偿金额弥补,维权的积极性不高。在侵权载体方面,侵权载体由线下向线上各大数字平台蔓延,作品购买者、平台运营商、作品创作者等都可能实施版权违法行为,侵权定性难度进一步上升。另一方面,数字内容审查存在机制性障碍。现行数字内容审批流程繁琐、周期较长。以电子游戏出版为例,事前出版审批平均需要40个工作日,并且版号发放具有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出现多次随机性的游戏版号暂停审批,难以满足游戏市场的发展需求。此外,国产、进口游戏审查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相比于国产游戏,进口游戏审查流程更为繁琐周期更长,进口游戏需要事先申请《著作权合同登记备案》,等待国家版权局批复后才可以申请游戏出版。在批准间隔方面,进口游戏间隔时间明显更长,一年仅批准4批,而国产游戏每个月至少1批。在审批时间方面,国产游戏审批也具有较快的时效。数据显示,2020年共有1316款游戏获得版号,其中,中国游戏有1219款,而进口游戏仅有97款,同比2019年减少47.6%。


(三)   专业化数字交易平台缺位,产权定价机制仍有待完善


中国数字知识产权逐步形成市场化运营发展框架,但总体仍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专业化数字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存在缺位。目前,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数个重要知识产权平台均对数字知识产权的交易、申报等提供支持和服务,但尚未设立专门的数字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由于数字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其确权、检验、流通及侵权诉讼等方面流程与传统知识产权存在较大差异,且数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空白,专业化数字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的缺位可能会导致数字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效率降低、发展受阻。


另一方面,数字知识产权定价机制尚未健全。中国数字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价格决定能力较弱,且数字知识产权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应用前景、价值含量等方面评估难度较大,同时中国国内数字知识产权评估、鉴定机构和人才存在短板,导致数字知识产权价格与实际价值偏移较大,数字知识产权挂牌后的成交比率相对较低。以数据知识产权为例,由于数据权利主体多元化、数据交易方式不确定和数据估价指标不统一等因素,行业内始终未能就数据估价指标和数据质量标准达成一致意见,数据定价活动仍然无法取得预期目标和效果。当前国内主流的数字产权定价机制是订阅制,如数据公司Wind以固定价格销售位置数据,但同时也以订阅的形式为用户提供公司其他业务的数据,但该模式不可避免地出现数据资源浪费的现象。为此,一些国外企业基于数据量的分层策略进行定价,如亚马逊网络服务/弹性计算云(EC2)按传输量(以GB为单位)或每小时使用的随机存取存储器(RAM)收费,再如微软Azure按小时收取处理能力费,按传输量收取存储费。


(四)   知识密集型产业遭遇国外封锁,发展不平衡问题逐渐凸显


中国数字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产业内部发展并不均衡、数字知识产权流通不足,存在一定问题和短板。首先,国外数字知识产权依存度较高。以芯片产业为例,中国在芯片研发领域拥有丰富数字知识产权存量,但芯片制造领域数字知识产权存在短板,x86、ARM等芯片架构核心知识产权均归属国外企业所有、RISC-V等新兴架构技术在国内发展尚不成熟,导致中国芯片制造技术进口依存度较高。类似地,在云计算行业中,基本算法、核心元器件、操作系统等数字知识产权使用受限致使国产云计算系统难以全面铺开。叠加近期美国政府计划配合法案对华实施新的出口限制,在芯片设计方面,美国商务部准备对用于设计半导体的特定类型EDA软件实施新的出口限制,将禁令的范围扩大到了14 nm。而目前国内的EDA软件仅支持28 nm的芯片,在短期内无法实现进口替代,此将成为打击国内半导体行业的关键一招。其次,国际数字知识产权标准对接压力不断增大,数字知识产权市场隐性壁垒或将形成。目前,USMCA、CPTPP等协定再次提升国际数字知识产权标准,中国数字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对接难度增大、市场主体出口成本提高,导致中国对外数字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受到阻碍。同时,较高标准的数字知识产权规则可能被他国利用以攻击中国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数据要素流动等方面的短板,成为阻碍中国数字知识产权出口的隐性壁垒。再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困难重重。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财务信息透明度较低,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也难以评估,较为依赖权威机构的信用担保,但是中国担保机构呈现出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的特征,对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尚未形成合力。截至2020年底,中国担保机构5459家,其中国有融资担保机构2710家。叠加开展相关业务的银行门槛较高、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期限较短、贷款利率较高,使得融资市场上的供给和需求不匹配。


(五)   数字化专业人才紧缺,高增加值环节遭国外垄断


1. 数字化人才紧缺。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就业研究所发布的《数字文化产业就业研究报告(2020)》显示,中国数字化人才缺口持续扩大,2020年有近1100万的人才缺口。此外,中国对数字化人才的复合性、专业性具有较高的要求,导致与数字贸易知识产权相关的人才愈发紧缺[8]。以数据合规官、数据安全官为例,该类人才既要求工作年限在10年左右,也需要技术能力强、法律法规熟悉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处于“岗位多、人员少”的紧缺状态。再者,国内数字化教育仍聚焦于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在职数字化教育培训水平仍有所不足,相比之下,爱尔兰政府推出的“就业实习经验计划”,通过23所高校开设短期高等教育微证书项目,提供科学、工程、信息通信技术等专业的模块化课程,鼓励在职人员适应其职业岗位的数字化转型,并获得相应的高等教育学位,有效鼓励在职人员通过再教育提高数字化专业素养。


2. 数字服务贸易创新能力有待加强。中国是数字经济大国,但是在科技创新相关支持条件上还略有短板。在人工智能领域上,中国科研能力与美国差距较大,2020年,美国的高质量论文年发文量约为中国的2倍,可见中国在人工智能等尖端科技创新研发上还存在明显的不足。


中美人工智能高质量论文年度趋势


3. 数字服务贸易中高附加值产业相对较弱。中国数字服务贸易仍处于成长期,总体上处于低附加值的生产环节,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领域的数字贸易规模相对有限,增加值率较高的生产环节则长期被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占据。以软件服务为例,美国企业几乎垄断了工业操作系统、商业数据库等高利润率的环节。此外,在专利和特许权使用费领域,中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水平仍然较低。


03 中国在数字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战略路径和政策建议


(一)   完善数字贸易规则行政和司法适用细则,健全数字产权标准体系


1. 对接国际通行源代码保护规则。把握中国申请加入CPTPP的机遇,研究对接源代码非强制本地化规则可行性,探索将源代码的开放禁令适用于大众市场软件,并根据敏感性制定基础设施软件的负面清单,准许开放不涉及国民经济安全稳定的领域。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基础设施软件,政府应承诺不转让或共享审查用途的外国企业源代码,进一步提高规则透明度。对从事数字经贸的中国企业和个体参与者而言,基于国家间的经贸规则谈判是一个长期相互磨合的过程,应当保持与政府谈判和执行部门之间的无缝隙沟通,接受对中国适用的国际规则,并将之落实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细则。


2.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推进中央补充立法,清楚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数字产权侵权中的连带责任。在通知规则、反通知规则等方面,健全“通知和删除”管理体制机制,逐步细化对ISPs的义务要求,强化ISPs承担监管义务的主动性。


3. 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标准体系。推动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支持国内各省申报国家级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进数字贸易领域在电子合同制定、签署、档案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建设等关键环节的标准规范和指引的研究制定。构建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数字贸易规则,简化数据要素流动管理程序,推动规则、标准行业互信互认,加强产业间的知识和技术要素的共享。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的国际互认,试点数据跨境流动,建设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探索建立以软件实名认证、数据产地标签识别为基础的监管体系。


(二)   健全数字产权保护执行和监督体制机制,推动数字内容监管能效提升


1. 强化数字资源的制度性保护与管理。简化数字资源版权保护的行政流程和司法效率,明确和细化滥用认定标准,健全相应的惩戒制度和信息监控机制,建立相对完善的处罚程序保护体系,进一步提高行政保护效率。逐步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推动其在数字产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在确保版权系统有效运行的基础上实现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促进产权保护。为了明确数字资源侵权的合理使用限制和方法,提高侵权责任认定标准,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权益,专门在这一领域颁布相关法规。对个人用户而言,要涵养与飞速发展的数字时代相匹配的隐私保护意识、信息安全知识,培养良好的使用习惯,让数字技术服务美好生活。比如,在安装和使用一些应用程序时,仔细阅读隐私权条款,根据个人需要选择开启或关闭相关推荐选项,掌握信息获取的主动权。


2. 试点探索建立数字内容的区域监管机制。优化数字内容发布审批制度,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前提下,实施太阳能审批、透明审批等方式,简化申请材料,简化审批流程,消除监管歧视,满足数字内容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开放前沿阵地,探索数字内容出版的属地管理,探索建立属地出版审批原则,有效提高出版审批速度和效率。探索建立适合国情的数字内容分类体系,提高出版物审批标准,加快出版物审批速度,完善出版物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引导数字内容创作公司关注社会效应,有效隔离不良内容与青年群体的接触,创造适合不同年龄段消费者的高质量数字内容,促进数字内容的适龄发展,发挥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3. 充分发挥市场化优势,提升大数据应用的综合保障能力对助力数字检察战略也同等重要。企业和个体参与应跟踪把握数字技术的最新成果,通过商业合作的方式运用到数字检察实践中,为各地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提供强大的资源支撑。


(三)   激发数字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活力,推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质增效


1. 创建数字知识产权的专业化交易运营平台。在中国现有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体系基础上开展国家级数字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建设工程,加快打造专业化、数字化、便利化的数字知识产权平台。积极联通各平台数字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渠道,促进数字知识产权跨平台交易发展,助力建设流通顺畅、专业性强的数字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体系。


2. 强化数字知识产权质押金融支持。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信贷模式改革创新,探索打造以专利数量、技术领先程度、公司科技创新实力等指标为评分标准的多维度数字知识产权企业评估体系,建设国内统一、透明开放的数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审核体系,拓宽企业质押融资渠道,促进金融机构向数字经济高质放贷。


3. 不断融入国际数字知识产权合作。积极促进与新加坡、韩国等国在数字知识产权领域合作交流,主动承接数字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方面溢出效应,不断吸纳优秀国际数字知识产权资源、补齐自身短板,营造互惠互补、协同进步的数字知识产权合作伙伴关系。积极出台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合规使用补贴政策,降低国内数字知识产权主体向国际高标准规则对接压力,加快提升中国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此外,公司应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以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优势资源为基础,联合产业内上下游企业,建好数字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并积极组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产业联盟,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聚集示范效应。


(四)   推动数字知识密集型产业提质增效,促进数字知识产权主体平衡互补发展


1. 加强核心数字知识产权研发攻坚。一方面,针对中国芯片制造、操作系统、工作软件等数字知识产权弱项,设立核心数字知识产权“科研清单”,并加强相关领域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鼓励各类创新型数字企业集聚优势资源攻坚清单难题,全面推动数字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多环节多领域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国内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应积极联动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建国际一流的数字知识产权产学研融合发展平台和创新中心,聚力突破中国数字知识产权“卡脖子”技术,提升国内核心数字知识产权自主可控水平,强化数字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能级。


2. 深化各市数字知识产权产业协同合作。建立数字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主体交流平台,强化各市数字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主体交流对话,支持鼓励主体跨市互补合作,避免恶性竞争,实现市际数字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互补发展。依托省级和市级特色产业知识产权平台,推动数字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与本地优势数字产业融合发展,形成国内各市数字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错位发展、协同互助的新局面。


3. 优化数字知识产权流通环节。加强对国内各级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指导培训,全面提升数字知识产权主体权益保护能力和数字知识产权交易服务能力。设立创新型数字企业的专项扶持基金,支持鼓励数字知识产权主体不断创造、出售优质原创数字知识产权产品,优化数字知识产权供给侧水平,促进优质数字知识产权流通水平提升。


(五)   构筑数字经济发展高台,培育高附加值新模式新业态


1. 鼓励高校开设数字经济相关专业。紧跟数字贸易新业态、新产业和社会发展新形态对人才画像的发展要求,研究和制定数字经济专业的学生培养标准,在传统商科专业的课程设计中增加更多信息技术的融合与应用,不断推进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的升级、优化和融合。


2. 加快提升商科人才的数字技能素养。将“互联网+专业”的技能学科素养、“信息思维模式”的理论逻辑素养和“数字公民”的数字伦理规范相结合,培育具有经济大数据应用分析技能的数字经济复合型跨界人才。以数字化重塑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新生态,以数字化赋能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3. 推动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积极营造有利于“双创”的包容性制度创新的营商环境,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和潜力,不断完善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开放合作创新生态,坚持市场主导、数据开放的原则,形成数据驱动型创新发展模式。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的大数据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和创新链生态系统。加强数字服务贸易孵化基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通过众包、众筹模式开展创业创新,提供培训、投资、咨询、转化等一体化服务。


4. 数字产业的各类平台企业应充分发挥就业吸纳作用,通过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手段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孵化更多新职业与新就业方式。同时,依托数字技术革新,重构各行业人才流通和评价标准,最大限度打破行业间的“次元壁”,为从业人员提供更多灵活就业的机会。


期刊介绍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创刊于1999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电子科技大学主办的综合性社会科学双月学术刊物。该刊主要刊登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论文,发表反映学科前沿问题、重大现实问题、热点难点等问题的新成果。本刊坚持人文社会科学的正确导向,贯彻双百方针,以学术为本,追求科学性与创新性,强调学术规范,尊崇学术道德。


文章来源:《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Copyright 2009-2010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欧洲研究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